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1)珠香法执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2011-12-2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南庆街25号汇商名苑3-043,而非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中浩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张日春,股东:张中龙、何满霞、张日春,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虽于1999年4月1日申请注册“生肖王”第1411091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7月2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和“生肖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秋河,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毛宗泽,总经理。
关于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268号民事调解书,其内容为:一、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双方一致同意由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5日之前向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50000元;二、如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如数履行上述协议款项时,则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需另外向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三、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之日即生效。上述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义务人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
在执行过程中,珠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该公司与深圳市生肖实业有限公司正在协商本案执行事宜,请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述申请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珠香法执字第23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
审判长 游永威
审判员 苏英伟
审判员 陈七林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