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6007号
裁判日期:2014-07-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七区12号楼5层501,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十七区12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郝海江,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企业策划;设计、制作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管理服务;经济信息咨询;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汽车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工艺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服装鞋帽。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凯时捷”第4类气体燃料商品商标,但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和“凯时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武才,男,××××年××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七区12号楼5层501(园区)。
法定代表人郝海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梅勇,男,××××年××月××日出生,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售后部经理。
上诉人曹武才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恒大启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启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9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罗珊担任审判长,法官唐旭超、孙兆晖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97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罗 珊
代理审判员 唐旭超
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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