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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2015-11-1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汇竹天下(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1幢3层323室,而非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6号院BDA国际广场H栋8层,法定代表人:余国辉,股东:蔡敬东、余国辉,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不含行政许可的项目);广告设计、制作;承办展览展示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货物进出口;销售针纺织品、服装服饰、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工艺品、日用品、机械设备(不含小轿车)、装饰材料、建筑材料。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汇竹天下(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蔡敬东虽于2014年2月18日申请注册“丝竹之恋”第14034717号第24类床单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0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汇竹天下(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丝竹之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陈文华。

被执行人汇竹天下(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1路豪迈大厦2栋7楼。

负责人:江登,经理。

陈文华与汇竹天下(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知终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汇竹天下(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汇竹天下(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71660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海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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