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2015-09-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先大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1-2901室,而非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29层2901室,法定代表人:王兆稳,股东:王兆稳、宋佩,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食品技术开发、转让及技术咨询;酒店管理咨询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馋包”第8266999号第30类糕点、饺子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济南美佳华实业有限公司,而非济南先大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兆稳,股东王兆稳、宋佩,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先大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馋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东旭,男,××××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济南先大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兆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旭与被告济南先大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东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东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刘东旭负担。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王俊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