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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终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2015-08-13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星航光国际厨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嘉创路5号1号楼6层720,而非北京市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通州区嘉创路5号新华联科技大厦北京亦庄硅谷),法定代表人:郑方兵,股东:赵小龙、郑方兵,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销售厨房用具、家用电器、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建筑材料、金属制品、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不锈钢制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星航光国际厨具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2月7日申请注册“太空厨房”第12166348号第11类电加热装置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3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星航光国际厨具科技有限公司和“太空厨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炜玲,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馨中,女,系上诉人赖炜玲之女。
  委托代理人王鸿宇,男,无业,系上诉人赖炜玲女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星航光国际厨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嘉创路5号1号楼6层720号。
  法定代表人郑方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疆,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赖炜玲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5)杏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赖炜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馨中,被上诉人北京星航光国际厨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航光厨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合同三个多月之前,就已经与刘继平签订了代理销售合同,故被告与刘继平签订合同并非在原、被告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未违反合同第六章第一条第四款A项的约定;原告从被告处领取了阳曲县代理商刘继平进货返利,原告的行为证明被告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将阳曲县代理商交由原告管理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关于被告违反合同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第六章第一条第四款B项约定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原告以被告违反上述条款,要求被告退还区域代理权益金30万元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赖炜玲的诉讼请求。

赖炜玲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一、上诉人代理被上诉人星航光厨具公司在太原地区“太空厨房”的供货与管理,代理区域为山西省太原市所辖县区及榆次区。二〇一三年九月双方签订代理协议后,二〇一四年十月上诉人发现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太原所辖阳曲县另有了代理商,代理期限为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对此情况,星航光厨具公司并未告知上诉人,上诉人随即找到星航光厨具公司反映此事并索要其双方的代理合同,星航光厨具公司一直推脱,避而不谈。直到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航光厨具公司要求上诉人按其之意写返利收条后才拿出他们之间的代理合同。收条的内容也证明上诉人所述情况属实,“返利时间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上诉人尚未与星航光厨具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更未进行代理事项,上诉人尚未代理怎么能收到返利?星航光厨具公司与阳曲县代理商的代理期限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终止,此后怎么还能产生返利?星航光厨具公司称其“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将阳曲县县级代理商交由原告管理……”,既然交由上诉人管理,何必让上诉人又另写返利收条?该收条是上诉人为了拿到星航光厨具公司与阳曲县代理商的代理合同,按照星航光厨具公司之意才写的,并不能证实上诉人事先知情。星航光厨具公司确实事实违约,不能否定。二、阳曲县代理商与星航光厨具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有九个月在上诉人与星航光厨具公司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合同约定,下级代理商所交代理费的50%需返利给上诉人,但上诉人至今也没有领到该代理费,且星航光厨具公司越过上诉人直接给阳曲县代理商供货。对于明显的违约事实,一审没有认定,也没有维护上诉人的合法诉求,同时完全忽略了星航光厨具公司违反合同第六章第一条第四款B项的约定。星航光厨具公司为了掩盖其违约行为强迫上诉人按其之意写下收条,其行为具有:1、商业欺诈。星航光厨具公司将整个太原市县区代理权授予上诉人,却蓄意隐瞒其与阳曲县代理商之间的代理关系,造成上诉人从签订协议、交付代理费之时就已经蒙受损失。2、蓄意隐瞒,长期违约。双方签订代理协议之后,星航光厨具公司仍然背着上诉人向阳曲县代理商直接供货,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代理权益,构成违约。3、继续粗暴违约。上诉人与星航光厨具公司签订代理人合同后,星航光厨具公司并未将下级阳曲县代理商的代理关系移交上诉人,也未将下级代理商50%的代理费交予上诉人,且在其与阳曲县代理合同终止后仍然私下向阳曲县供货。所谓收条更能证明星航光厨具公司上述违约事实。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星航光厨具公司退还上诉人区域代理权益金30万元。

星航光厨具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第一,我公司并未存在上诉人所称的欺诈,并没有隐瞒阳曲代理商存在,合同中至少有两条涉及到之前经销商的管理问题。相反,正是因为存在阳曲县这个情况,为了避免问题和矛盾,在合同中专设条款特别约定。第二,对方已经实现其合同目的,已经领取了下一级代理商的返利。我公司并没有在太原市另行发展其他与上诉人平行的代理商,也没有将阳曲县纳入北京总代理。上诉人收取返利,就充分证明了这点。

经审理查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被上诉人星航光厨具公司与案外人刘继平签订代理销售合同,约定:刘继平作为代理商在山西省阳曲县区域内销售星航光厨具公司的产品,代理期限自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刘继平代理进货价比终端销售商统一进货价优惠8%等。

同年九月八日,上诉人赖炜玲(乙方)与星航光厨具公司(甲方)签订代理销售合同,主要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市总代理商(太原市所辖县区及榆次区),负责甲方产品销售、市场开拓售后服务等在该区域的所有业务,甲方已设立的经销商移交乙方统一管理;合同有效期自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止,乙方未违反协议规定的相关约定,均有优先续约权;甲方按每年20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管理费;乙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向甲方支付区域代理权益金30万元,乙方代理进货价比终端销售商统一进货价优惠12%;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之前在乙方代理区域内发展的终端销售商均由乙方代为管理,由乙方供货,但协议关系仍在甲方,并由甲方协同乙方继续履行协议,直至协议终止或更改(须改由乙方与其签订);(第六章“协议解除及终止”第一条第四款)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必须立即终止违约行为,全额退还原告区域代理权益金:A、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私自另行委托本区域总代理或私自将乙方代理全部区域或部分区域纳入到其他地区总代理的代理区域内;B、协议有效期内,在未与乙方达成相关协议的情况下,甲方私自向本区域内的下级经销商和终端销售商供应产品和提供技术服务;……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赖炜玲向星航光厨具公司提交续约申请。十一月二十二日,星航光厨具公司回复同意在原合同基础上续签,时间为二〇一四年九月八日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止。

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赖炜玲给星航光厨具公司出具收条,上载明“今收到太原地区下级代理商(阳曲县)进货返利4%,合计823元整。返利时间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星航光厨具公司经手人于同年十二月一日在该收条下标注“说明:返利款823元从代理管理费贰仟元中减去。”并加盖该公司合同专用章。

以上事实有原审卷中代理销售合同(星航光厨具公司-赖炜玲、星航光厨具公司-刘继平)、收条、发货单、(续约)申请书及回复、品牌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二审卷中代理宣传页、照片等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星航光厨具公司履约中是否存在违约,上诉人赖炜玲依约要求返还代理权益金30万元的请求能否成立。

星航光厨具公司与阳曲县刘继平的代理销售合同先于本案双方代理销售合同签订系客观事实,对此,签约时赖炜玲是否知情或星航光厨具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双方陈述不一,无法判别。依据合同约定,双方签约生效后,星航光厨具公司之前在该区域内发展的终端销售商的原协议关系不变,但应交由区域总代理赖炜玲代为管理,由赖炜玲供货。而据星航光厨具公司提供的发货单及其庭审自述,在两份合同履行的时间重叠期间,星航光厨具公司均是根据阳曲县刘继平订单,直接向刘继平供应产品,并未经过上级代理赖炜玲,或经赖炜玲同意、授权,该行为明显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其所谓赖炜玲进货不足或没有足够库存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此外,刘继平的代理销售合同已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到期,此后亦未(与赖炜玲)续约,但在星航光厨具公司向刘继平供应产品的发货单中,仍有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的两次发货记录,其中只有两件产品标注“补”。对此供货行为,星航光厨具公司同样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作出合理证明和解释。

至于赖炜玲出具的收条,根据其内容,只能证明赖炜玲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从星航光厨具公司处收到其本应获得的上下级代理返利差额,并不能推论出星航光厨具公司已按照约定将阳曲代理商交由赖炜玲管理;对比涉案两份代理销售合同的履行期间、收条书写时间,反而证实此前星航光厨具公司并未将阳曲县代理商的管理权移交赖炜玲的事实。

综上,星航光厨具公司违约行为明显,赖炜玲依约要求其返还区域代理权益金的主张,合理正当,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5)杏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北京星航光国际厨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赖炜玲区域代理权益金人民币3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诉讼费共8700元,由被上诉人北京星航光国际厨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跃峰
审判员    雷 晨
审判员    赵文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梦薇

  • 太空厨房中国品牌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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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厂地址:浙江金华金东高新技术开发区
  • 工厂电话:0579-8297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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