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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6787号

裁判日期:2015-10-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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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

被告优易乐购电子商务(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炜。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优易乐购电子商务(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一百五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文 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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