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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雁执字第01112号

裁判日期:2015-08-1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恒尚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北京建设大学办公行政楼6层6112室,而非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北京建设大学科教楼6112室,法定代表人:史祥明,股东:史祥明、崔亮亮,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建筑物清洁服务;修理家用电器;销售:建筑材料、厨房用具、卫生用品、家具、灯具、小饰品、文化用品、工艺品、玩具、金属材料、电子产品、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华威阳光”第11类电热水器商品商标,但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华威阳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高长印。

被执行人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延东路工业园区5号楼201室。
  负责人:袁性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高长印与被执行人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5821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长印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长印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其对被执行人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长印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高长印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5)雁执字第01112号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人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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