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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2014-07-1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A座3-701室,而非中国·济南高新区汉峪金谷A2-3-8F,法定代表人:李小露,股东:齐道民、李小露,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网络工程,服装、鞋帽,工艺美术品,文具用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化妆品,日用品,电子产品,非专控通讯器材,玩具的销售;国内广告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及中介)。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12月18日申请注册“AA”第15969226号第28类玩具商品商标,但截止2018年5月30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

原告周万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委托代理人马吉刚,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金铃,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冯占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淄博市。
  委托代理人张俊亭,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万林与被告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豪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万林的委托代理人马吉刚、苏金铃,被告乾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栋、张俊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万林诉称,2011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AA国际动漫专营(标准店)合作协议,被告授权原告作为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的专营店,合作期限三年,原告向被告支付品牌加盟费18000元、装修保证金3000元和合作担保金15000元,并约定在三年合作协议履行完毕后无息返还担保金。合作期满后,双方的货物、货款均已结清,但被告拒不返还合作担保金。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合作担保金15000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乾豪公司辩称,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合作担保金也是履约保证金,而原告存在首配货量不足、每月不足额、不足次数订货、不按时盘点、不及时反馈信息、暂不营业未及时报备等违约行为,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其无权要求返还合作担保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周万林提供了下列证据,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及原告交付给被告合作担保金15000元:

证据1、2011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的AA国际动漫专营(标准店)合作协议及附件各一份;

证据2、2011年3月8日原告支付给被告36000元(含合作担保金15000元)的银行证明。

被告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乾豪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以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

证据1、AA国际动漫专营店运营流程规范;

证据2、原、被告从2011年8月至2013年12月交易记录。

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双方的争议没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及其证明力,将在说理部分作进一步评述。

根据上述认证,本院确认下列事实:

2011年3月7日,原告周万林(乙方)与被告乾豪公司(甲方)签订AA国际动漫专营(标准店)合作协议及附件,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专营店;协议有效期为三年,从2011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6日止;乙方支付甲方品牌加盟费18000元、装修保证金3000元;乙方支付甲方合作担保金15000元,在三年合作协议履行完毕情况下合作担保金无息退还乙方,乙方若中途单方面退出合作,合作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若无正当理由终止协议,应按比例退还乙方加盟费和保证金;乙方不得跨区域销售或从甲方以外商家进货,若需要从甲方外商家进货必须向甲方报备进货信息,如不做报备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其引起的相关经济损失。附件约定甲方免费提供给乙方培训、DIY经营设备、收银设备、经营物料。

2011年3月8日,原告周万林支付被告乾豪公司品牌加盟费、装修保证金和合作保证金共计36000元。2011年3月11日,原告周万林在被告乾豪公司提供的AA国际动漫专营店运营流程规范上签名确认。该运营流程规范规定了第一章开业流程十步走,第二章营业中十项规范,第三章“三种特殊”处理流程,第四章运营保障机制。其中,第四章“四、总部处罚管理规定”对加盟连锁店违反运营流程规范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周万林与被告乾豪公司于2011年3月7日签订的AA国际动漫专营(标准店)合作协议及附件合法有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合作保证金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本院评述如下:

首先,合作协议有关合作保证金的约定是明确具体的,合作保证金退还的条件为三年合作协议履行完毕、甲方(被告)无正当理由终止协议;合作保证金不退还的条件为乙方(原告)中途单方面退出合作、乙方跨区域销售和乙方从甲方以外商家进货且不做报备。

其次,AA国际动漫专营店运营流程规范是被告适用于连锁经营中的管理规范,其本身对违反运营流程规范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该运营流程规范独立于合作协议和附件,对合作保证金条款无约束力。

最后,被告不退还合作保证金的理由为原告存在首配货量不足、每月不足额、不足次数订货、不按时盘点、不及时反馈信息、暂不营业未及时报备等违约行为,而这些行为属于AA国际动漫专营店运营流程规范所约定的事项,并不属于合作协议有关合作保证金不退还的条件。

综上,被告乾豪公司在三年合作协议履行完毕后未及时退还原告合作保证金不当。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作保证金并支付利息,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万林合作担保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本案受理日2014年5月1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和副本六份,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绪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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