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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锦江知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2015-07-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金研儿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和业广场2004房,而非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和业广场二十层,法定代表人:高友堂,股东:李义文、高友堂,经营范围为: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服装批发;鞋帽批发;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箱、包批发;家具批发;婴儿用品批发;家居饰品批发;编制、缝纫日用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纸张批发;工艺品批发;其他文化娱乐用品批发;投资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研服务;时装设计服务;饰物装饰设计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金研儿”第6960802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成都雅格丹妮服饰有限公司,而非广州金研儿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高友堂,股东李义文、高友堂,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金研儿服饰有限公司和“金研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樊云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成都雅格丹妮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耀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云兵与被告成都雅格丹妮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云兵于2015年7月1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云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云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樊云兵负担。

人民陪审员 王 越
人民陪审员 李福康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燕婷

  • 广州金研儿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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