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2015-06-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全信通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明大道红星工业区35栋一、二楼,而非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红星工业园35栋,法定代表人:李勇,股东:刘志恒、李勇,经营范围为:国内货运代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需交通部门审批的,需交通部门审批后方可经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深圳全信通快递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1月8日申请注册“全信通”第16107447号第39类物流运输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8月28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深圳全信通快递有限公司和“全信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贺生,身份证地址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毅霞,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全信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贺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黄天姣
代理陪审员 张秀枚
人民陪审员 张文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黎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