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雨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2015-12-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约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0日,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4号青春水岸家园02幢201室,法定代表人:汤锡凤,股东:汤锡凤、汤康福,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与咨询;食品销售;企业管理;营销策划;投资信息咨询;职业技能培训(不含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或服务);餐饮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礼仪服务;酒店用品、机械设备、厨房设备及用品、食品添加剂、洗涤用品、日用百货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图形”第13329364号第43类餐饮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南京绿皇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南京约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汤锡凤,股东汤锡凤、汤康福,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原告范豪杰,男,××××年××月××日生,汉族。
原告程成,男,××××年××月××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康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曹丽俊。
被告南京康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99号2幢33015室。
被告曹丽俊,女,××××年××月××日生,汉族。
被告汤康福,男,××××年××月××日生,汉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范豪杰、原告程成与被告南京康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康福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曹丽俊、被告汤康福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范豪杰、原告程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范豪杰、原告程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豪杰、原告程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1元,退还给原告范豪杰、原告程成。
代理审判员 薛娟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见习书记员 赖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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