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铜张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2015-09-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4号楼108室,而非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玉泉慧谷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张俊伟,股东:张俊伟、周伟,已于2016年8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酷奇乐”第12350212号第12类踏板车(机动车辆)商品商标注册人为世纪慧谷科技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而非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张俊伟,股东张俊伟、周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和“酷奇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滕伟龙。
委托代理人权治国,徐州市贾汪区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4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张俊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伟龙诉被告聚优快乐(北京)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伟龙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滕伟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滕伟龙负担。
审判员 朱广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16)第D14301号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13)第2400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8执字第655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15734号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6243号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铜张商初字第121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海民(商)初字第14441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海民(知)初字第39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