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2015-10-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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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润根。
被告浙江搜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德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润根诉被告浙江搜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润根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润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润根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元,由原告常润根负担。
审 判 员 高春燕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童建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