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2015-05-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3158招商加盟网比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瑞余烤鱼堂实为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香港街二期1号楼607,法定代表人:苗芸,股东:山东冠一餐饮集团有限公司、苗芸、赵延琳,经营范围为:餐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技术的研发、推广及技术转让。
原告周桂敏,女,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委托代理人张树旗(系原告周桂敏之夫),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被告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苗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晓宇,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章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敏与被告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桂敏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桂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1元,减半收取计366元,由原告周桂敏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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