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初字第13847号
裁判日期:2014-04-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嘉华永吉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5号(北京奇佳联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建全,股东:秦淑荣、王建全,经营范围为:销售首饰、工艺品(不含文物)、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日用杂货、钟表、眼镜、箱包、五金交电、建筑材料、体育用品(不含弩)、文化用品;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分批包装、配送服务、仓储保管;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摄影扩印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嘉华永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0670417号第14类银制工艺品商品商标为“QAERA”而非“全爱时代”。
原告山西瑞林汇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51号金圣、甲第B座B1单元2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婷婷,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贵斌,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嘉华永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5号(北京奇佳联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秦淑荣,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怀玉,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瑞林汇通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瑞林汇通公司)与被告北京嘉华永吉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嘉华永吉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嘉华永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瑞林汇通公司与嘉华永吉公司虽然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本院,但该约定不能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瑞林汇通公司系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瑞林汇通公司与嘉华永吉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本院,且双方的合同签订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系本院辖区范围内,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嘉华永吉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嘉华永吉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
审 判 长 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 巫 霁
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薄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