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92民初7886号
裁判日期:2025-04-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广州睿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系2022年1月5日变更而来,变更前名称为广州睿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后经营时间未满4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4年官司案件5起,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谢村谢石路66-5号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邱继勇,股东:邱继勇、彭利辉,经营范围为:橡胶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需备案);五金产品零售;专业设计服务;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皮革销售;皮革制品制造;鞋帽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制造;皮革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鞋帽批发;服装服饰批发;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服装辅料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金属结构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睿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圣多衣”第46417957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广州睿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和“圣多衣”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广州睿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谢村谢石路66-5号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邱继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鑫,广东誉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津伟,广东誉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诉网(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鸿达路309号燕科创业园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会林。
原告广州睿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诉网(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睿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睿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睿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广州睿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毅君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文倩
书 记 员 赵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