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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4)湘0104民初20468号

裁判日期:2025-01-2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长沙富富得挣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14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官司案件1起,注册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139号宽寓大厦2412、2413、2414、2415房-1152室,法定代表人:许若星,股东:许若星、闫寒、张好,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会议及展览服务;咨询策划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告设计、代理;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软件开发;广告发布;文艺创作;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3年8月31日长沙富富得挣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许若星,股东许若星、闫寒、张好没有注册“蒜头”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长沙富富得挣科技有限公司和“蒜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悦家品牌管理(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硖礁塘工业区(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石宝兰,经理。

被告:长沙富富得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潇湘北路三段808号启迪协信商业中心4号商业楼803号。
  法定代表人:许若星,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悦家品牌管理(台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富富得挣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悦家品牌管理(台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承诺退还5999元代运营费;2、判令被告赔偿店铺被风控置休经济损失2000元;3、判令被告法定代表人许若星在其抖音号为“suantouwaimai”的抖音账号公开视频道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3年2月8日通过京东购买了被告公司股东闫寒的《外卖战略》一书,恰巧在微信视频号中有看到其视频,因考虑到外卖代运营行业乱象频出,犹豫了2个月有余,但被其视频号上自诩的各种名头所吸引,遂通过视频号上的联系方式于4月5日添加被告工作人员小溪微信,并于4月10日与被告签订《贵妃炖·燕窝炖品糖水煲汤代运营合作协议书》,原告于当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被告5999元代运营费用。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小溪几经强调被告不要通过刷单、补单、霸王餐的代运营方式,小溪也承诺不会通过这些作弊手段进行代运营,也不会通过增加每日推广费来增加单量。然而此后被告出具的运营方案,仍然采用违背美团外卖平台规则的刷单等作弊手段,原告及时制止并请求被告退还部分款项,指出如继续违规下去,会造成店铺被美团外卖平台风控。被告拒绝退款,其法定代表人许若星声称服务了几千客户都没被处罚过,承诺如店铺被美团外卖平台风控,则代运营费用6000元全退(实际费用为5999元)。原告无奈只得继续按照被告的方案操作,最终于5月4日被美团外卖平台通知“交易中不得通过违规作弊手段获取排名”风控,处以“门店置休、下线所有活动、关闭到店自取、删除违规订单销量与评价”处罚,致使店铺5月5日21点01分24秒起被美团外卖平台强制置休,导致店铺5月6日营业额0元、5月7日营业额仅109.90元、5月8日营业额亦仅468.29元,原告合法要求被告按照其承诺退还运营费,却遭到被告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许若星、股东闫寒的拒绝、谩骂且威胁。其法定代表人许若星在辱骂且威胁后,将代运营微信群内其他工作人员移出群,叫嚣“私聊可以骂你祖宗十八代”,试图继续玩弄国家法律法规于股掌之间。被告法定代表人许若星和股东闫寒系夫妻关系,据原告目前联系到的其他22位受害商家反馈,该夫妻对每一位代运营受害维权商家都是这般恶语相向。因原告没有堂食业务,只能通过外卖形式经营,风控期间损失应由被告全部承担。该合同中“第一条权利与义务、第4条中甲方必须配合乙方的指导在45天内将店铺差评率控制在4%以内,分数提升至4.7分以上”权利义务不对等,该条款为霸王条款,应以予撤销,做无效处理。综上,被告已经严重损害原告利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长沙富富得挣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案涉合同是双方2023年4月10日开始签订生效,双方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由被告提供代运营服务,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一直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代运营服务,其中包括有提供运营方案、每天进行答疑,因原告之前请过代运营服务,有过置休的处罚,从而导致对代运营既不信任又有代运营的需求,在合同3个月履行期间,合同履行开始仅仅十天左右,原告就开始急切对数据表现出不满意,就开始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服务费,被告一直在配合原告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2023年5月10日,原告继续提出解除合同并私自修改店铺密码违反合同约定,本案是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应由原告承担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所有诉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贵妃炖·燕窝炖品糖水煲汤代运营合作协议书》,约定由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在美团外卖、饿了么平台上进行线上运营事宜。甲方必须配合乙方的指导在45天之内将店铺差评率降至4%以内、分数提升至4.7以上。乙方服务内容约定,全款5999元的服务期限为签订合同当日起,收到全款后开始计算,7个工作日内乙方出具店铺运营方案,方案出具后开始设计图片,乙方需根据甲方品类推荐高转化率的模板套图供甲方选择,运营套餐中包含免费图片共计50张,3-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图,90天运营期从运营方案上线后计算90个自然日,饿了么店铺运营的美团数据企稳后开始,目的是为了不抢美团单量影响美团起店,美团数据企稳的标准为以下因素同时满足:评分在4.7以上保持至少10天,差评率在4%以下保持至少10天,曝光不低于同行均值至少7天,运营师判断店铺数据已稳定。饿了么为附赠项,随美团服务期截止而截止。乙方服务职责包含:1、店铺诊断,诊断当前店铺问题及分析运营突破方向;2、商圈竞对调研,包括同区域主要竞对销量,爆款菜品,核心活动策略等;3、店铺活动策划,品牌专属活动策划,以及协助店铺申报平台相关活动;4、菜单策略优化,根据商圈特性及竞争态势为店铺出具菜单产品策略;5、商品细节优化,商品细节图片及描述;6、商品标题优化,商品标题装修,增强免费流量获取能力;7、店铺模板套图,50张菜品图片美化以及一张logo,两张海报,一张店招(超出50张部分另行收费 5元/张,定制风格需另行付费);8、店铺推广方案,为店铺设置推广组合策略;9、产品上下架,图片优化,文字编辑,产品上下架;10、数据报表反馈,为店铺提供数据日报。其余定制化报表不在乙方职责内,需甲方自行解决。违约责任约定,甲方自行更改店铺账号密码不告知乙方从而造成乙方无法登录店铺后台无法继续服务的,此状态下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对此造成的店铺损失不负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999元服务费。2023年4月26日,原告在“贵妃炖运营群20230410”因刷单、补单、霸王餐、推广等事宜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退还4000元。被告表示:“风控了我6000元全退。”

2023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商量刷单具体细节。2023年5月4日,原告店铺因为违反“交易中不得通过违规作弊手段获取排名”被置休,并下线所有活动、关闭到店自取、删除违规订单销量与评价。原告店铺2023年5月4日账单金额为1183.12 元,2023年5月5日账单金额为1122.13元,2023年5月6日账单金额为0元,2023年5月7日账单金额为109.9元,2023年5月8日账单金额为468.29元,2023年5月9日账单金额为766.98元,2023年5月10日账单金额为1022.11元,2023年5月11日账单金额为1318.18元。原告微信告知被告:“因你司导致我司门店被美团风控,自5月10日起,我司已正式终止你司代运营。”原告向被告主张退款未果,遂成本案。

另查明,被告出具的代运营方案中,明确载明了刷单流程及注意事项。

上述案件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当事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店铺后台截图、代运营方案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贵妃炖·燕窝炖品糖水煲汤代运营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支付了服务费,被告应当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代运营服务。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原告对被告的刷单方案并不认同,在被告承诺“被风控了6000元全退”后,才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原告店铺在2023年5月4日被风控,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退还5999元服务费,予以支持。关于损失赔偿,原告店铺因为被风控,导致原告的店铺在2023年5月6日至5月9日的营业收入降低,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成本,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以弥补原告损失。关于赔礼道歉不属于合同纠纷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长沙富富得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悦家品牌管理(台州)有限公司退还5999元服务费;
  二、限被告长沙富富得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悦家品牌管理(台州)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000元;
  三、驳回原告悦家品牌管理(台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250元,由被告长沙富富得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 琼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方圆
书 记 员   朱端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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