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20211号
裁判日期:2022-11-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益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75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3人,官司案件3起,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院60号楼4层409室,法定代表人:王慧,股东:王慧、管考鹏、杨啸、姜全伟、孙桂花、顾绍安、刘志红,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软件开发;产品设计;模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销售Ⅰ类、Ⅱ类医疗器械、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日用品、办公用品、家具、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机械设备、文具用品;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经济贸易咨询;公共关系服务;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文艺创作;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翻译服务;自然科学研究;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中的数据中心、PUE值在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咨询(需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健康管理(需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家庭服务(不符合家政服务通用要求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益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益年”第13449321号第44类保健站服务商标,但益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益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胡贤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益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09号院60号楼4层409室。
法定代表人:王慧。
原告胡贤普与被告益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胡贤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胡贤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贤普撤诉。
审判员 倪 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