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4)皖0103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2024-04-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合肥市东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13起,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1107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孝东,经营范围为:智能产品研发、推广及销售;智能设备共享系统开发及推广;建筑智能工程设计及施工;企业形象包装推广;商业经营管理;商业布局规划;品牌运营;市场调研(除专项许可);医疗器械(一、二类)、橡胶制品、计生用品、保健用品、电子产品、日用百货、仪器仪表、灯饰、建筑材料销售;无人售货机研发及销售;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无人超市运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幂柚”第32399171号第35类医疗用品服务商标,但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幂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佳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告: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3641892Y。
法定代表人:张孝东,总经理。
原告李佳华与被告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李佳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佳华撤回起诉处理。
公告费260元,由李佳华负担。
审判员 陆翠玲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子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