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4)皖0121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2024-06-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安徽易鑫控股有限公司前身为安徽易鑫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官司案件4起,当前经营异常,已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杨公路与南一环交汇处丽水河畔商铺S2103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郭宏宏,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乳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软件开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健身休闲活动;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自动售货机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充电桩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电池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洗车服务;洗车设备制造;餐饮管理;咨询策划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品牌管理;专业设计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水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日用杂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唇诱”第26827108号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合肥智慧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安徽易鑫控股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郭宏宏,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易鑫控股有限公司和“唇诱”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蔡某,女,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安徽易鑫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男,该公司售后经理。
原告蔡某诉被告安徽易鑫控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24年4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蔡某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
审 判 员 曹宜莲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陶艳艳
书 记 员 陈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