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04民初35808号
裁判日期:2020-05-2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佛山市简奢派服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5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3人,官司案件2起,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唐家大道9号首层之十一(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樊俊,股东:樊俊、霍炜,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服装服饰批发;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互联网数据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软件开发;市场营销策划;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佛山市简奢派服饰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简奢派”第46090289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佛山市简奢派服饰有限公司和“简奢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佛山市芮秀花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任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叶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佛山市简奢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炜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星,广东纬韬(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芮秀花边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叶军、佛山市简奢派服饰有限公司(下称“简奢派服饰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被告简奢派服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星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叶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黄叶军停止以销售方式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要求被告简奢派服饰公司停止以销售、生产方式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2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内衣服饰花边专业设计、生产厂家,为内衣服饰厂家提供花边的设计以及花边生产的业务,业务量大。被告简奢派服饰公司系内衣服饰的生产批发厂家,被告黄叶军系被告简奢派服饰公司的淘宝零售商。原告偶然间获悉两被告在售涉嫌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产品,经查看,发现其中两款内衣的花边和原告设计以及申请了著作权登记的作品样式一致。11月1日,原告以“伊雅VANESS”的淘宝账号在被告黄叶军以“飞翔在唐古拉山”的淘宝账号在淘宝网开办的店铺内购买了两款合计三件产品(即被控产品)。11月3日、4日,原告收到了两份快递,快递包裹单号和淘宝网记录一致。根据购买记录,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销售侵权行为,又根据产品记载的生产信息,被告简奢派服饰公司系品牌商和生产商,存在销售和生产侵权的行为。原告为维护己方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二被告,望贵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遏制二被告侵权行为。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登记号:渝作登字-2018-F-00319163名为《芮秀花边JR-0117》的作品。证明原告享有案涉著作权;2.淘宝交易详情和交易快照。3.淘宝卖家披露信息。4.被控侵权产品包裹照片。5.收取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的视听资料。证据2-5证明两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的事实。
被告黄叶军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被告简奢派服饰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依据。首先被告没有生产过涉案产品,也不清楚涉案产品被告黄叶军是从何处获得,被告也不认识被告黄叶军,与其没有任何交易,涉案产品从何而来,被告根本不清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无依据。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涉案产品不是跟被告购买的,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是由被告生产的。
被告简奢派服饰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核,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在下文再作评述。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
重庆市版权局颁发的登记号为渝作登字-2018-F-00319163名为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芮秀花边JR-0117》享有著作权。2018年9月30日,重庆市版权局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
2019年11月1日,原告以“依雅vaness”的淘宝账号在淘宝账号“飞翔在唐古拉山”开办的淘宝店铺内购买了两款合计三件产品(即被控产品)。同年11月3日、4日,原告收到了两份快递,庭审中经核实,快递包裹单号和淘宝网记录一致。
庭审中,打开第一个快递后,内有标注“简奢派”字样的购物袋、拉链包装袋、女性文胸各1个。文胸吊牌上写有“简奢派”、“佛山市简奢派服饰有限公司”、“电话:159*****969”、“QQ:54*****739”、“邮箱:547*****739@qq.com”、“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盐步华夏一号七层”字样。打开第二个快递后,内有标注“简奢派”字样的购物袋1个、拉链包装袋2个、女性内裤1个、女性文胸1个。内裤、文胸吊牌上均写有“简奢派”、“佛山市简奢派服饰有限公司”、“电话:159*****969”、“QQ:547*****739”、“邮箱:547*****739@qq.com”、“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盐步华夏一号七层”字样。
原告认为涉案淘宝店铺内的宣传图片有“简奢派”字样,也有产品实物照片,与其购买的产品的图样、吊牌信息等均一致。女性内裤正面上沿Y部位交汇处有波浪花纹,与原告涉案著作权的花纹作品一致。两个女性文胸的正面蕾丝部位与原告涉案著作权的花纹作品一致。原告认为涉案产品侵害了其著作权,涉案产品系被告黄叶军在淘宝网开办的店铺内销售,涉案产品的吊牌上写有“简奢派”、“佛山市简奢派服饰有限公司”、“电话:159*****969”、“QQ:547*****739”、“邮箱:547*****739@qq.com”、“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盐步华夏一号七层”字样,被告简奢派服饰公司系生产厂家,两被告构成侵权。被告简奢派服饰公司否认涉案产品为其生产销售。
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首先,原告对涉案《芮秀花边JR-0117》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为作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重庆市版权局颁发的登记号为渝作登字-2018-F-00319163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芮秀花边JR-0117》享有著作权。故本院认定原告对美术作品《芮秀花边JR-0117》享有相应的著作财产权。
其次,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被告黄叶军在淘宝网开办的店铺内销售涉案产品,网站上使用的被控侵权图片与原告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相同,涉案产品女性内裤正面上沿Y部位交汇处有波浪花纹,也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花纹作品一致;涉案产品女性文胸的正面蕾丝部位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花纹作品一致。因此,被告黄叶军未经原告许可,在网站宣传中使用被控侵权图片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涉案产品的吊牌上均写有“简奢派”、“佛山市简奢派服饰有限公司”、“电话:159*****969”、“QQ:547*****739”、“邮箱:547*****739@qq.com”、“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盐步华夏一号七层”字样,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简奢派服饰公司生产销售了涉案产品,也构成侵权。
最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以及赔偿原告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的规定,本案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类型、被告使用作品的方式、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酌定被告黄叶军赔偿数额为8000元,被告简奢派服饰公司赔偿数额为40000元,上述赔偿数额均已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支出。原告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叶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佛山市芮秀花边纺织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淘宝店铺上销售侵害原告佛山市芮秀花边纺织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芮秀花边JR-0117》作品的行为;
二、被告佛山市简奢派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佛山市芮秀花边纺织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佛山市芮秀花边纺织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芮秀花边JR-0117》作品的行为;
三、被告黄叶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芮秀花边纺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四、被告佛山市简奢派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佛山市芮秀花边纺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五、驳回原告佛山市芮秀花边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佛山市芮秀花边纺织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黄叶军负担800元,被告佛山市简奢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展宏
人民陪审员 姚素雯
人民陪审员 廖永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昀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