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3民初7984号
裁判日期:2023-03-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合肥市东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13起,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1107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孝东,经营范围为:智能产品研发、推广及销售;智能设备共享系统开发及推广;建筑智能工程设计及施工;企业形象包装推广;商业经营管理;商业布局规划;品牌运营;市场调研(除专项许可);医疗器械(一、二类)、橡胶制品、计生用品、保健用品、电子产品、日用百货、仪器仪表、灯饰、建筑材料销售;无人售货机研发及销售;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无人超市运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2年5月24日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孝东没有注册“爱夜”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爱夜”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首座11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孝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张磊与被告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张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张磊与被告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爱夜品牌服务合同书》;2.判令被告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磊54800元,并赔偿原告张磊经济损失1644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张磊于2020年7月21日通过今日头条平台了解到被告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招商项目,随后原告张磊向被告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账37800元现金并签订了《爱夜品牌服务合同书》。2020年11月14日,原告张磊又从被告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处以1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自动售货机。两台机器正常运行至2021年9月22日原告张磊突然发现第一台机器(编号为1904120138)的自动售货机系统被锁,无法正常使用,随后自动售货机主板、驱动板和电子锁相继损坏。2021年10月23日第二台机器(编号为2011170144)的机器后台被锁。后原告张磊向被告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了解,两台自动售货机需要缴纳后台使用费后才能正常使用,费用为每年365元。被告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与原告张磊签署案涉合同协议之前,从未告知原告张磊相关后台使用费问题,随后经过原告张磊仔细对机器的观察研究发现,原告张磊在被告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两台自动售货机均为二手机器。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张磊的起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法律关系,结合原告提供的初步证据认定案件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据此确定案件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中,案涉《爱夜品牌服务合同书》第十四条争议处理载明“甲、乙双方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平等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第四页下方表格载明,甲方:单位名称为安徽省东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故案涉《爱夜品牌服务合同书》明确约定了若因合同发生纠纷,管辖法院为本案被告所在地法院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龙茜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