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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4292号

裁判日期:2022-10-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树熊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4幢3810室,法定代表人:何小琼,股东:杭州树熊网络有限公司、北京星泉禄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和山前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树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大河融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网录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美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智能技术、区块链技术、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数据处理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器租赁及销售、网页设计、平面设计、公关礼仪、企业形象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除新闻媒体及网络广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网络设备、3C数码产品、办公用品、五金、灯具、电气设备、厨卫用品、家居用品、装饰材料、建材、自动化设备、通用机械设备、化工设备、视觉控制系统设备、物联网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智能家居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安防工程、楼宇智能化工程施工;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2年1月20日杭州树熊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何小琼,股东杭州树熊网络有限公司、北京星泉禄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杭州和山前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树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大河融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网录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美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注册“小K云管家”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树熊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和“小K云管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树熊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4幢3810室。
  法定代表人:唐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龚富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再审申请人杭州树熊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龚富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6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树熊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小K硬件系列产品采购订单、小K云管家APP各应用商城上架、第三方(七麦)平台数据、小K云管家APP线上海报、后台数据及佣金明细等证据材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杭州树熊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树熊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健芳
审判员     李建宏
审判员     金子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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