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0民初13972号
裁判日期:2022-12-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上海昕麦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1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8起,当前经营异常,已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3000号4幢42122室,法定代表人:杜飞,股东:杜飞、李涛,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室内设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活动策划;酒店管理;展览展示服务;会务礼仪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日用百货、化妆品、酒店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百联超美”第27411645号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商标注册人为上海和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上海昕麦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杜飞,股东杜飞、李涛,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昕麦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百联超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温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红,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昕麦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3000号4幢42122室。
法定代表人:胡涛涛。
原告温健与被告上海昕麦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温健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计1060元,由原告温健负担。
审判员 白婷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