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1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2023-03-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广州熙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实缴资本4.2万元,截止2022年社保员工1人,官司案件4起,当前经营异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永嘉路6号412房,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范梦君,已于2023年12月5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熙品铺子”第16695308号第29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香港嘉鸿(国际)有限公司,而非广州熙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范梦君,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9年11月28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熙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和“熙品铺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广州熙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永嘉路6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陈小环。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夷则,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昌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原告广州熙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昌琼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广州熙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熙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熙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广州熙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佳敏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