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1民初22250号
裁判日期:2023-09-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广州熙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实缴资本4.2万元,截止2022年社保员工1人,官司案件4起,当前经营异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永嘉路6号412房,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范梦君,已于2023年12月5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熙品铺子”第16695308号第29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香港嘉鸿(国际)有限公司,而非广州熙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范梦君,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9年11月28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熙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和“熙品铺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墨成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
被告:广州熙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永嘉路6号420室。
法定代表人:陈小环。
本院审理原告墨成成与被告广州熙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后本院已向原告墨成成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并明确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进行缴费,逾期缴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墨成成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墨成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易 敏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雄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