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5570号
裁判日期:2020-11-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济南必普创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必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必普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00万元,截止2023年官司案件153起,当前已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4-(3)办公楼29层,法定代表人:张森,股东:济南普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必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祁灵杰、秦鹤鹤、赵鹤、张森、刘云霞、白凌、郝秀玲、赵兴波、寇文晶,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酒店用品;企业管理咨询;工商登记代理服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餐饮企业管理咨询;预包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非专控农副产品的收购与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销售;增值电信业务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原告:王秀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瑞,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4-(3)办公楼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061150432M。
法定代表人:张森,总经理。
原告王秀河与被告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王秀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秀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