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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3民初20360号

裁判日期:2023-10-2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广州乔杰伊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5月16日,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9起,当前经营异常,已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江南工业二区一横路1号之一101铺,法定代表人:阮杵兰,股东:何文冬、阮杵兰,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服装服饰出租;服装辅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鞋帽零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箱包制造;服装服饰零售;鞋和皮革修理;礼仪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开发;市场营销策划;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装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卫生陶瓷制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软木制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日用产品修理;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乔杰伊服饰有限公司虽于2022年10月8日申请注册“乔杰依”第67584408号第25类外套商品商标,但截止2022年10月26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乔杰伊服饰有限公司和“乔杰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姜启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告:广州市爱美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江南工业二区一横路1号之一102铺。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

原告姜启云与被告广州市爱美依服饰有限公司(下称“爱美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启云、被告爱美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启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3年3月25号签订的《经销合作协议》,合同金额3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费用共计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3年3月25日前往被告住所地视察并于当日与被告达成合作意向,原告当场挑选了33000元的货品,并于当日签订《经销合作协议》,该合同约定原告支付30000元货款后可以享有3000元补贴,即被告向原告提供33000元的货物,原告还享有吊牌价2折的进货优惠。但是原告在收到这些货物时发现其衣服全部为按斤称的断码断色的尾货,与当初原告自己挑选的完全不同。故原告向被告反映该情况,被告称如换货原告需缴纳15000元的费用,且合同中约定的2折进货折扣修改为4折。被告违约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爱美依公司辩称,其是按照合同进行发货,没有按照订货单发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3月25日,爱美依公司(甲方)与姜启云(乙方)签订《经销合作协议》,约定乙方自主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投资、雇佣、承包及加盟关系,各自独自承担经营中的盈亏责任及风险;甲乙双方不构成任何特许经营的权利义务,本协议仅作为持续性买卖合作协议为双方所遵守;甲方的供货价按照甲方品牌统一吊牌价的2折向乙方供货,甲方供货价格不含税价,如乙方需要甲方开具销售发票,则乙方应该承担税金;乙方在签订协议的同时向甲方支付首批定货款人民币30000元,甲方首批货按照出厂价向乙方供货33000元;拟定店铺地址为河南省南阳市;合同期自2023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24日;甲方为乙方提供不定期指导服务,包括产品,市场运营及其他管理方面的指导;甲方有义务根据市场变化,不断推出新品种,以适应顾客需要,满足经营需求;合同签订起合作期间所有货品甲方应保证在库存充足情况下发货;乙方若连续45天没有进货记录,且无任何特殊原因及书面说明,则视乙方自动放弃经销合作,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协议,取消对乙方的供货及调换货,协议终止后,乙方必须全额归还甲方所有已支付给乙方的扶持补贴,否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为保证货物品种的全面性,货物品种配备方案由甲方提供;货品根据甲方提供的配货方案及产品的色系搭配进行配备;甲方收款后视发货路程的远近须在3-5各工作日内必须按乙方指定地点发货,遇特殊情况已经受理了订单而货物不能按时发出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发货时提供准确的发货清单,发货清单装入商品包装内,乙方凭发货清单验货,如有差异乙方应在货物到达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为乙方如数收到和接受发货清单上所列的商品;甲方允许乙方补货在3个月内,货品在无污染、无破损、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免费调换,调换比例为进货额的100%;等等。

2023年3月25日,姜启云用案外人杨柳的支付宝账户向佛山市禅城区美湛制衣厂分别转账15000元、4000元、3000元、3000元、5000元。同日,爱美依公司出具《收据》,载明:“兹收到姜启云货币叁万元整,缴付合作定货款。”该收据有爱美依公司盖章确认。

姜启云称其于2023年3月25日前往爱美依公司展厅看货,现场选了价值33000元的货物,并于当日签订合同并交纳货款30000元。2023年4月4日,姜启云收到爱美依公司发来的货物,发现与其在展厅中选定的货物不一致,吊牌价比选货时高了三倍,有八成货物是断码货,且单件的款式占比59.5%,两件的款式占比17.5%,尺码齐全的款式不足一成,断码占比超过90%。当日,其微信联系爱美依公司市场部高经理反映货物问题,高经理叫其联系运营部胡经理。次日,其又微信及电话联系运营部胡经理,胡经理表示可以调换货物,但折扣只能给到四折,且需另付市场费5000元和权益金10000元。姜启云提供了《客户发货及选货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照片等证据佐证。庭审中,爱美依公司对姜启云提供的证据三性均予确认。原被告确认《经销合作协议》系爱美依公司起草并提供。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经销合作协议》《客户发货及选货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显示姜启云与爱美依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双方享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双方的通话录音显示爱美依公司清楚其发给姜启云的货物大多为断码货,并称因折扣不高是这样子的。爱美依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拟定《经销合作协议》,约定货物品种配备方案由爱美依公司提供,在明知姜启云所购货物用于店铺销售的情况下,还将库存的断码货物发给姜启云,明显违背公平原则,该条款应属无效。爱美依公司该行为导致原被告经销合作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姜启云有权要求解除《经销合作协议》协议,解除时间为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爱美依公司之时即2023年9月28日。故姜启云要求解除《经销合作协议》,并退还货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姜启云表示可将爱美依公司邮寄的货物悉数退还,如爱美依公司需姜启云返还货物,可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四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姜启云与被告广州市爱美依服饰有限公司2023年3月25日签订的《经销合作协议》于2023年9月28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爱美依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姜启云退还货款30000元。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广州市爱美依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阮箐娜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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