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豫1602民初12192号
裁判日期:2023-12-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安徽乐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合肥琴心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14起,当前已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与创新大道交口立恒二期B14栋二楼,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杨,经营范围为: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自动售货机销售;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安徽乐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20年7月7日申请注册“合欢屿”第47880036号第10类商标,但仅有缝合材料商品商标所有权。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乐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合欢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赵平,女,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心宏,周口市川汇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乐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西县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创新大道交叉口立恒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0769293F。
法定代表人:李杨,总经理。
被告:杜少青,男,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赵平与被告安徽乐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杜少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赵平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赵平以双方已经私下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赵平负担。
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庆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