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黑1283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2023-11-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安徽普凯新零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1起,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桥头集路与裕溪路交叉口肥东科技创业服务中心A2-1室,法定代表人:谢丙奎,股东:谢明生、沈志菊,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的技术研发、服务、咨询和转让;计算机软件的研发与咨询;企业管理服务;自动售货机、成人用品、成人保健品、家具用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日用百货、灯饰、照明设备、建筑材料、包装材料、水暖器材、家用电器、一类和二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互联网机械设备维护维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安徽普凯新零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46256441号第10类性玩具商品商标为“普凯十八岁”而非“十八岁”。3、通过商务部核查,安徽普凯新零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十八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齐宇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
被告:安徽普凯新零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薪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孵化中心C区第C106108号。
法定代表人:谢丙奎,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齐宇泽与被告安徽普凯新零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后,齐宇泽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安徽普凯新零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齐宇泽申请撤回对安徽普凯新零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宇泽撤诉。
案件受理298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齐宇泽负担。
审 判 员 张美慧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镡春生
书 记 员 王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