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执1651号
裁判日期:2020-11-1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淄博蓝丝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淄博蓝丝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500万元,截止2023年官司案件19起,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B座20楼南区,法定代表人:张国文,股东:淄博蓝家人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淄博蓝家人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蓝羊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张国文,经营范围为:健康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以上三项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不含消费储值及类似相关业务);企业形象策划;健康信息咨询;健身、美容服务;家政服务;养生信息咨询;生物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化妆品、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会展服务;日用品、化妆品、美容美发器材、健身器材、服装、保健用品、食品销售;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执行人:侯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淄博蓝丝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B座20楼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BXPVG28。
法定代表人:张国文,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仲裁委员会(2020)淄仲裁字第220号裁决,向被执行人淄博蓝丝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淄博蓝丝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淄博蓝丝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淄博蓝丝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淄博蓝丝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郭东辉
审判员 李爱学
审判员 姜修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