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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民特187号

裁判日期:2020-11-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淄博蓝丝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淄博蓝丝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500万元,截止2023年官司案件19起,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B座20楼南区,法定代表人:张国文,股东:淄博蓝家人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淄博蓝家人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蓝羊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张国文,经营范围为:健康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以上三项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不含消费储值及类似相关业务);企业形象策划;健康信息咨询;健身、美容服务;家政服务;养生信息咨询;生物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化妆品、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会展服务;日用品、化妆品、美容美发器材、健身器材、服装、保健用品、食品销售;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淄博蓝丝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B座20楼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小强,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侯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申请人淄博蓝丝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蓝丝带公司)与被申请人侯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淄博蓝丝带公司称,淄博蓝丝带公司与侯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淄仲裁字第220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具备以下法定撤销情形: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侯峰申请仲裁的事项涉及《Z-02项目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与《蓝丝带产后恢复中心特许经营续签合同》(以下简称《续签合同》)。《协议书》与《续签合同》内容独立,《续签合同》中双方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诉讼,并无仲裁协议条款。仲裁委对《协议书》之外的其他争议无管辖权,其对《续签合同》中存在的争议事项进行裁决,违反法律规定。2.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侯峰并未对《协议书》中关于特许经营期限的条款效力提出过主张,仲裁委径行认定该条款无效,超出侯峰申请仲裁的范围,违反了“不诉不理”的基本原则,亦违反了仲裁庭审的基本程序规则。3.滥用仲裁权力,违反了公正裁决的基本原则。《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3条“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非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仲裁委在当事人双方均未对《协议书》中期限条款的效力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3条认定《协议书》条款无效,系滥用仲裁权力。涉案《门店合同到期取缔通知函》系双方当事人在《续签合同》到期后未能再次达成新的续签协议后,由淄博蓝丝带公司向侯峰发出。意在提示其停用有关“蓝丝带”品牌信息,其中并无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此时,双方《续签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的可能。仲裁委认定淄博蓝丝带公司违法解除,系滥用仲裁权力。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20)淄仲裁字第220号裁决书。

侯峰称,淄博蓝丝带公司提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淄博蓝丝带公司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3日,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淄仲裁字第220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淄博蓝丝带公司作出的《门店合同到期取得通知函》无效;二、淄博蓝丝带公司赔偿侯峰各项损失112668.25元;三、驳回侯峰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关于是否超仲裁协议范围审查的问题。本案争议系因特许经营续签问题而产生,基于争议本身,需要查明整个特许经营过程涉及的相关事实,故应对《协议书》、《续签合同》一并进行审查,仲裁委认定涉案特许经营行为具有不可分性,并以此审理和裁决,并无不当。淄博蓝丝带公司提出的《续签合同》不属于《协议书》中仲裁协议条款的范围,仲裁委对《续签合同》涉及事项无权仲裁的理由,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是否违反仲裁程序问题。侯峰申请仲裁时提出的请求包括要求淄博蓝丝带公司返还代理费、加盟费,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而对《协议书》相关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系认定上述仲裁请求是否成立的事实前提。仲裁委亦据此进行审查,于法有据。淄博蓝丝带公司提出的仲裁委超范围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是否滥用仲裁权力的问题。淄博蓝丝带公司作为格式条款制定方,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告知侯峰依法具有要求三年以上特许经营期限的权利。《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的规定,符合特许经营模式实际。侯峰为获得淄博蓝丝带公司特许经营,前期支付了大量加盟费、租金、装修费等长期固定开支,其有权获得不少于三年的特许经营期限。淄博蓝丝带公司通过设立格式条款,将“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的规定予以规避,并在侯峰未获得满三年特许经营期限的情况下,径行解除特许经营关系,已对侯峰造成实质性损害。仲裁委基于上述规定及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淄博蓝丝带公司的解除行为无效,于法有据。淄博蓝丝带公司关于仲裁委滥用权力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淄博蓝丝带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淄博蓝丝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淄博蓝丝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欣欣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李兴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淇铄
书 记 员     刘津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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