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鲁民申8085号
裁判日期:2021-10-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淄博蓝丝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淄博蓝丝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500万元,截止2023年官司案件19起,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B座20楼南区,法定代表人:张国文,股东:淄博蓝家人壹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淄博蓝家人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蓝羊驼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张国文,经营范围为:健康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以上三项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不含消费储值及类似相关业务);企业形象策划;健康信息咨询;健身、美容服务;家政服务;养生信息咨询;生物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化妆品、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会展服务;日用品、化妆品、美容美发器材、健身器材、服装、保健用品、食品销售;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明哲,辽宁嘉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德欢,辽宁嘉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淄博蓝丝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B座20楼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文,执行董事兼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姝因与被申请人淄博蓝丝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民终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姝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提供服务,本案合同不真实,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且剥夺了申请人提出反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服务采购协议和补充协议,能够认定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原审根据合同约定,判决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服务费用及违约金,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合同不真实,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申请人提出的原审剥夺其反诉权利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姝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世心
审 判 员 孙冠进
审 判 员 石少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聪
书 记 员 赵翎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