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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9民初10379号

裁判日期:2020-07-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深圳市净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缴资本100万元,截止2022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11起,注册地址为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大道与工业东路交汇处展滔科技大厦C座1609室,法定代表人:刁思雄,股东:深圳市净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经营电子商务;日用百货、玩具用品、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计算机软硬件及其周边设备、成人用品、情趣内衣、自动售货机的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网络技术咨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净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净果”第12896221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深圳市净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净果”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鲁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昌乐县,

被告深圳市净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大道与工业东路交汇处展滔科技大厦C座1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4181XL。
  法定代表人刁思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莹,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鲁明与被告深圳市净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鲁明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雷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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