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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赣01民终5099号

裁判日期:2023-11-03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江西速达车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2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3人,官司案件6起,当前已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东路1111号玺悦城住宅区25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陶武结,股东:深圳多思盈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洗车服务,洗车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软件开发,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电车销售,轮胎销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旅客票务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江西速达车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虽于2022年7月5日申请注册“点点达”第65761746号第37类商标,但仅有轮胎翻新服务商标所有权。3、通过商务部核查,江西速达车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点点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廷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豪,江西执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斌,江西执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速达车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澄湖东路1111号玺悦城住宅区25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7DP6KT93。
  法定代表人:陶武结,公司技术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斌,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邱廷勇诉被上诉人江西速达车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23)赣0121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等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廷勇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邱廷勇的诉讼请求,改判解除双方签订的《“点点达”合作协议》(协议编号:DDD-2022-1208),并由速达公司向邱廷勇返还合同价款31万元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速达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明显偏袒速达公司。速达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按《点点达合作协议》履行了相关的帮扶策略、员工培训、网上流量曝光等义务。1.速达公司并未履行员工培训之义务。首先,速达公司在本案一审辩论终结之前,仅提交了“技能结业证”,意欲证明其已履行了员工培训的义务。然而,邱廷勇员工登录注册“点点达”洗车平台时就需要先提交所谓的“技能结业证”,而后才可注册成功。其次,速达公司始终未提交其在一审庭审时声称可于庭后五日内提交的向邱廷勇提供员工培训的资料。一审法院却在一审判决书中载明速达公司已提交了《被告提供的培训记录》的证据,进而武断地认定速达公司已向邱廷勇提供了员工培训,对速达公司明显故意偏袒。2.速达公司并未履行广告宣传、网上流量曝光之义务。速达公司提交的视频投放数据的时间均在邱廷勇向速达公司提起诉讼之后,而非双方签订案涉协议及开始相关业务之时,属应诉之举,且提供广告曝光业务之时未向邱廷勇告知。另外,速达公司发布的广告仅仅是在舟山地区投放的“点点达”招商广告,未出现邱廷勇店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未针对邱廷勇店铺的进行广告宣传、网上流量曝光。速达公司给自己的广告宣传不能认定为速达公司已经履行了对邱廷勇广告宣传、网上流量曝光之义务。3.速达公司虚假宣传,虽已被相关行政机关处罚,但其虚假宣传仍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案涉协议合同价款为三十一万元,从常理来看,速达公司不可能仅仅只提供所谓的员工培训以及广告宣传曝光就可收取如此之高的对价。案涉项目的开展是洗车,而速达公司宣传招商时,核心要点就是拥有专利的洗车液。一审法院忽视如此关键的案件事实,避重就轻,认定案件主要事实错误。二、速达公司并没有在浙江省内开展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的资质,且未向邱廷勇披露此类信息,存在极其严重的经营风险。经营“点点达”app需要取得ICP许可证以及EDI许可证,但速达公司仅办理了ICP许可证,并未办理EDI许可证。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因此,速达公司并未有经营点点达app的条件,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速达公司虚假宣传、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无相关经营资质,导致邱廷勇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邱廷勇的全部上诉请求或发回重审,保障邱廷勇的正当合法权益。

速达公司答辩称,我方对邱廷勇的主张有异议,请求法庭驳回邱廷勇的所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一、案涉协议第6.4条内容约定,合同签订15日后提出解除,违约金为代理费的100%。邱廷勇申请解除合同的时间已明显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二、1.我方已经履行员工培训义务。群聊天记录截图和运营人员下市场往返报销证明,证明了运营人员已经到当地市场进行过培训。其次,一审中订单记录和提现记录证明,邱廷勇从2022年12月23日至2023年4月2日期间是正常接单,证明邱廷勇在当地可以开展业务,并从中获得收益。如我方未进行员工培训,订单不可能完成。2.邱廷勇声称我方未履行曝光义务,首先,我方已提供曝光数据和相关费用回单,证明了广告曝光次数是达标的。其次,邱廷勇声称并未对他的店铺进行广告宣传,但无论是合作协议还是附属协议,都未明确约定过是对店铺进行曝光。而且在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合作是为了共同完成“点点达”洗车平台业务,所以我方自然是在当地对点点达平台和项目进行广告宣传。3.邱廷勇陈述的速达公司在专利上进行虚假宣传,根据合作协议和附属协议可以证明,双方合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共同完成洗车业务,享受订单带来的收益,而且平台从未在邱廷勇进行洗车业务时,对使用的洗车原液有任何要求,因此该情况并不影响《“点点达”合作协议》的内容合法性以及履行;双方合作的核心是“一元洗车”补贴政策,即新用户一元洗车,平台按40元补贴给代理商,该点在附属协议中已注明。且我方已按约定履行义务,后台的分佣记录和提现记录可以佐证。4.邱廷勇声称的资质问题,我方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点点达软件平台是由速达公司授权给江西多思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思盈公司)进行运营和管理。所有的APP交易的主体都是多思盈公司,该公司营业执照和EDI证书都齐全,合法合规。且根据通信管理局和各大应用商店要求,在资质不齐全的情况下,APP无法上架。因此我们在资质方面肯定是合格的。综上,邱廷勇关于我方虚假宣传、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无相关经营资质的主张均不成立,我方不存在根本违约。请求依法驳回邱廷勇的所有上诉请求。

邱廷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点点达”合作协议》(协议编号:DDD-2022-1208);2.判令速达公司向邱廷勇返还合同价款31万元;3.案件诉讼费由速达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8日,邱廷勇(乙方)与速达公司(甲方),签订《“点点达”合作协议》,约定:“甲方经营“点点达”上门洗车服务平台,为全国各地车主提供上门洗车及汽车后市场服务。为了配合完成市场开发、售后及客户维护等线下工作,甲方招募区域合作代理商。乙方经认真考察了解,愿意与甲方合作,在一定区域内负责相关工作。一、合作代理区域,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成为甲方在浙江省舟山市区域经营“点点达”平台的独家代理商,分工完成相关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相应收益;二、代理费,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20000元代理费;三、甲方权利义务,甲方应对乙方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无水洗车业务知识,操作流程、操作规范和软件操作的培训,关于员工管理、服务对接标准话术的培训,关于站点管理、人员高度,提供软件的开发和升级、服务器的升级。甲方根据市场开发运营情况制定广宣方案及市场开发方案指导乙方开展工作,根据乙方市场开发运营情况有偿代乙方培训业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业务培训并要求乙方参加,有权制定统一的代理商管理制度,乙方应严格遵守执行;四、乙方的权利义务为,乙方应认真履行代理工作,应保证点点达被正当使用,不得违规违法应用于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情形,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为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代理区域的唯一代理商,除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或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不得取消乙方代理资格或另行与第三人合作;乙方每月初应向甲方市场运营部提交书面市场拓展计划;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业务任务完成工作,以确保平台在该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达到预期目标;乙方不得代理与甲方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不得将有关销售代理的任何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五、收益分配,在约定区域的后台开通,订单生成后,乙方应当在平台显示的时间内按照要求为第三方提供汽车服务,每单甲方抽取乙方订单金额的3%作为甲方日常平台维护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的费用,剩余97%由平台分配给区/县代理,区/县代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给站点和洗车技师等;六、合同解除,本合同签订后2日内乙方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甲方收到解除通知后应当返还乙方的代理费。合同签订后提出解除,违约金为代理费的60%,合同签订10日后提出解除,违约金为代理费的80%,合同签订后15日后提出解除,违约金为代理费的100%。本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要求调整;七、甲方应保证产品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提供的产品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纠纷或存在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等侵权行为的,均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甲方应当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九、特别约定,双方均认可,双方通过本合同建立的合作关系是为了合作共同完成点点达洗车平台业务,并按照约定分享收益,而不是甲方将自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许可乙方使用,因此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指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十、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提起诉讼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2022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8日。如本合同到期双方无异议,则自动续约,乙方无需再缴纳任何费用。如合同到期乙方放弃独家代理权限续签合同,则甲方将收回该区域的合作权”。附属协议载明:地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1、4套洗车工具箱;2、新用户注册挪车码并下载APP洗车可享受1元洗车,总部按40元/辆新增补贴代理商,代理赠送500张挪车码用来开拓市场,当地每新增一个站点,赠送站点和区代理各100张挪车码;3、用户进入软件会有58的红包;4、会议支持(满50人会议,总部派团队到当地开招商会,会议费用总部出。未满50人则,代理方出一半;会议费用不包含餐费);5、物料支持(总部为代理提供设计稿,代理在当地自行打印);6、运营团队下市场扶持,扶持人员工资、路费由总部承担,到代理当地吃住由代理负责安排;8、奖励合作上市公司5万股股票,签约当日市值股票4500港元(按一千天释放);9、50万次的广告曝光;10、乙方支付25万元定金,在签订合同3个月内补完剩余尾款7万元后,可升级为舟山市代理(享受2022年11月30日会场政策32万),总公司按照市代的扶持补给代理,如,挪车码再补500张,地级市旗下每新增一个区县,奖励区县和地级市代理各500张,每新增一个站点,赠送站点和地级市代理各100张挪车码。工具箱再补4套,广告曝光再补50万次。如果乙方代理未按照双方约定时间补齐尾款,则乙方降为定海区代理;11、乙方同时支付3万元定金,锁定宁波市代理,宁波市代理费有98万,保留到2023年5月底前,在此期间如果有人要做宁波市代理,公司需提前跟代理确定是否升级;12、招募本区域的服务站点3.98万,代理获得奖励2.6万元。同日,速达公司授权邱廷勇为该公司浙江省舟山市的代理商,负责点点达洗车在本地区范围内的项目运营。邱廷勇于2022年11月30日、2022年12月8日、2022年12月8日分三笔96000元、100000元、84000元向速达公司支付代理费合计人民币280000元。另邱廷勇于2022年12月27日向速达公司的工作人员王志勇支付30000元(交易附言为代理费尾款)。

另查明,速达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因一种洗车液自动稀释装装置(申请号:2022221063563.1)无法提供相关证书和批准文件,该公司在未取得洗车液专利权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印制《点点达无水上门洗车项目》宣传册从事招商宣传活动,并在宣传册第五页宣传:“公司以核心洗车液专利、标准化的服务流程”等内容,并在第四页配有专利申请书,但未标注专利及专利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申请的一种洗车液自动稀释装装置在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之前,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取得洗车液专利权在宣传册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可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本)》第四编广告管理编第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裁量基准](一)广告主存在本法条所述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3.有上述三项行为以上的,或者两年三次以上构成上述违法行为的,或者广告费用七万元以上的,或者未取得专利权而在广告中称取得专利权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而被罚款7万元。

速达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的《关于浙江舟山代理商邱廷勇合同款项证明》:兹证明,浙江舟山合同款项为32万元,今收到代理商邱廷勇支付25万元作为舟山代理资金,并另外收到3万元作为宁波市代理的定金,由于舟山市代理资金和宁波市代理资金都未付清尾款,所以我方有权随时暂停服务。

2022年12月24日至2023年4月2日浙江舟山完成全车内外标准清洗、新用户首单1元洗车订单共计37单,2022年12月24日至2023年4月3日浙江舟山订单分佣记录共计113笔计1401.65元,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5月4日浙江舟山代理商邱廷勇提现记录10笔(共计1362元),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6月2日浙江舟山被取消订单数10单,2022年12月22日至2023年2月15日发点点达洗车结业证书5本,支付市场部王志勇舟山速达洗车日常报销的费用531.5元,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3月30日速达公司支付广告费25万元,2023年3月9日至2023年5月19日浙江舟山市广告投放数据统计(共计841662次)。速达公司市场部王志勇速达洗车舟山日常报销单若干。

以上事实有邱廷勇提供的《点点达合作协议》(含附属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南市监广处罚[2023]1号,速达公司提供的培训记录、对接聊天记录、服务、经营、提现、广告费、广告情况记录及邱廷勇速达公司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邱廷勇速达公司双方签订的《点点达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速达公司未履行合同签订前后承诺的帮扶策略、员工培训、网上流量曝光等义务,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至本案一审辩论终结之前,速达公司已按《点点达合作协议》履行了相关的帮扶策略、员工培训、网上流量曝光等义务。至于速达公司因一种洗车液自动稀释装装置未获专利进行宣传被行政处罚,不影响《点点达合作协议》的内容合法性,协议的履行。协议未到期,邱廷勇主张解除《点点达合作协议》,理由不充分,于法无据,且速达公司也不同意,为此,邱廷勇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邱廷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5元,由邱廷勇负担。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邱廷勇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点点达APP截图;2.市场同类型的天鹅到家、抖音APP截图;3.培训调查反馈表;4.点点达网站招商加盟截图、点点达线下杭州招商加盟宣传PPT。证明目的:1.点点达上门app没有公示获得经营许可的证件资质,而点点达技师端app却有,但公示的经营资质却是与邱廷勇及案涉协议无关联的江西多思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速达公司并无经营案涉协议相关义务的资质,无法履行案涉协议,构成根本违约。2.市场上类似同样是做家政上门服务及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的平台APP,其公司都须取得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质。3.速达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业务。4.速达公司违反广告法进行招商虚假宣传,涉及利润高的字样,200%-400%高额利润,零风险宣传,蒙骗邱廷勇相信速达公司实力,误签合同。速达公司招商宣传时承诺涉及的业务和业务支持与签订合同不符合,提前设计合同陷阱诱骗邱廷勇签订合同。
  第二组证据:5.全国加盟代理商维权群截图;6.同类案件省外判决截图;7.王志勇问我讨要尾款截图;8.速达公司招商时承诺政策截图;9.速达公司对其他代理抖音推广截图;10.速达公司给我装修参照门店。证明目的:1.速达公司欺骗的不仅我一个,还在继续招商欺骗后续不知情的投资者。2.同类案件省外判决和省内不相同,而且十几起诉速达公司的案件都判不支持,速达公司还通过手段隐藏诉讼案件公示情况。3.速达公司运营经理讨要尾款,邱廷勇已经履行付款义务。4.速达公司招商时承诺的政策没有兑现,存在欺骗行为,没有基于诚信原则订立合同。5.速达公司抖音投放作假,与邱廷勇无相关性,并未通过抖音平台或者授权方进行相关联的广告曝光。6.邱廷勇参照速达公司提供的门店样板进行投资经营。

速达公司对邱廷勇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第一组证据中证据1点点达APP截图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邱廷勇声称的资质问题,我方已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点点达软件平台是由我方授权给多思盈公司进行运营和管理的,所有的APP交易的主体都是多思盈公司,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证书都是齐全的,所以是合法合规的。且根据通信管理局和各大应用商店要求,资质不齐全无法上架,因此我们在资质方面肯定是合格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无法考证。对证据3培训调查反馈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邱廷勇声称我们未进行过培训,但邱廷勇在2022年12月23日至2023年4月2日期间有已完成订单,培训结业证书和培训反馈表是我方内部材料,只有我方运营人员下市场扶持时才会给到代理商。对证据4点点达网站招商加盟截图、点点达线下杭州招商加盟宣传PPT的真实性有异议,我方现当庭展示该网站,并未有虚假宣传的内容。此外,官网内容不影响合作目的的实现,不存在根本违约。PPT宣传上与合同签订的内容不存在不符合情况,双方签订的为合作协议,非特许经营格式合同,即使不一样,也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对第二组证据中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速达公司从未建立加盟商群,无法确认该群及成员的真实性;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此案和本案情况不一样,且此案并非终审,我方已上诉,不具备参考性;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是钱没有到公司,且邱廷勇拒绝提供与王志勇的后续聊天记录说明款项事由,我方怀疑邱廷勇与王志勇达成了某种协议,所以这个钱未到总部;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我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一审已经提交了证明;对证据9邱廷勇声称我方未履行曝光义务,首先,我方提供的曝光数据和相关费用回单,证明广告曝光次数是达标的。其次,合作协议还是附属协议都未明确约定过是对店铺进行曝光。双方合作是为了共同完成“点点达”洗车平台业务,所以我方自然是在当地对点点达平台和项目进行广告宣传;对证据10的关联性有异议,我方从未强制要求按我们的标准进行装修,提供这些材料也只能证明我们对邱廷勇给予了扶持,不能达到邱廷勇的证明目的。

速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点点达上门洗车App和点点达上门服务技师端App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目的:这两款APP都是由速达公司开发。
  证据2.点点达上门洗车App软件授权证明,点点达上门服务技师端App软件授权证明,多思盈公司营业执照和该公司增值电信业务证书。证明目的:这两款APP均已授权给多思盈公司进行经营和管理。多思盈公司资质符合运营和管理点点达业务要求。
  证据3,运营人员王志勇去市场的证明。证明目的:运营人员已经到当地市场进行过培训。

邱廷勇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这两款APPA由速达公司开发,但速达公司并未提供拥有EDI许可的证据,邱廷勇是与速达公司签订案涉协议,而多思盈公司与邱廷勇及案涉协议并无关联。
  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此授权为速达公司授权给多思盈公司,而拥有EDI许可证的却是多思盈公司,恰恰证明了速达公司没有相关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资质。
  对证据3,因速达公司未提供发票原件,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且退一步讲,即便运营人员到了舟山,速达公司也未提供其向邱廷勇本人及员工进行员工培训的相关证据。

本院对邱廷勇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速达公司对于邱廷勇提交的证据1、证据3、证据6至证据10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对速达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邱廷勇对于速达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对证据3,邱廷通虽不认可,但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可以证实速达公司的运营人员到舟山市进行了培训。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7日,速达公司将案涉点点达上门洗车App软件授权给多思盈公司进行经营管理。2022年7月14日,速达公司将案涉点点达上门服务技师端App软件授权给多思盈公司进行经营管理。速达公司工作人员王志勇负责舟山市的业务运营支持,进行了业务培训和资料发放。

本院经审理后,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速达公司为了配合完成其经营的点点达上门洗车服务平台市场开发、售后及客户维护等线下工作而招募区域合作代理商。邱廷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考察了解,愿意与速达公司合作,在一定区域内负责相关代理工作,包括发展点点达洗车平台,发展车主使用点点达APP或小程序,提升点点达平台在区域内的知名度,完成站点招募和车辆下单洗车。此系其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双方签署了案涉合作协议及附属协议,就代理区域、双方权利义务和利润分配等进行了约定。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并阐述如下:

一、关于资质。速达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拥有案涉两APP软件著作权,并将两APP授权给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资质的多思盈公司进行运营,并无不当。邱廷勇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该两APP的运营存在违法违规之处,其主张不能成立。
  二、邱廷勇关于速达公司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应解除合同、退回款项的主张是否成立。双方的合同目的是通过合作共同发展点点达洗车平台业务,并按照约定分享收益。本院分述如下:1.速达公司是否履行了员工培训义务。据查,速达公司确实派出了运营人员对邱廷勇进行运营支持及进行员工培训,也提供了相关业务培训资料和业务介绍资料。因此,邱廷勇关于速达公司未履行培训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2.速达公司是否履行了广告和流量曝光宣传义务。邱廷勇上诉提出速达公司的广告宣传和流量曝光迟延于其新店开张、也未涉及其店铺,但案涉协议并未载明邱廷勇具体店铺情况,也未约定速达公司应对具体店铺承担负有宣传义务。双方合作目的是发展点点达洗车平台和上门洗车业务,速达公司通过发布广告和流量曝光宣传了点点达APP和相关业务,有助于邱廷勇的代理工作开展,应视为是速达公司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表现。故邱廷勇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合同价款是否过高。协议约定速达公司收取代理费32万元,以及订单金额的3%作为日常平台维护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的费用。速达公司应向代理商和合作站点店铺提供软件技术和维护、业务、资金、补贴和奖励等支持,双方共同发展市场。邱廷勇则在签订合作协议、支付代理费后取得区域独家代理权,通过开发和经营区域市场,从而取得订单金额提成、补贴、奖励等收益,而并非只是得到速达公司提供的员工培训和广告宣传曝光服务。邱廷勇在协议上签名确认,并支付了合同价款,应视为其对协议约定表示认可。因此,邱廷勇现提出速达公司只提供员工培训及广告宣传曝光,收取31万元合同款过高,其主张并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4.关于洗车液。案涉协议并非速达公司将自有的专利或专有技术许可邱廷勇使用,洗车液未取得专利权并不当然导致案涉代理协议的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故,邱廷勇关于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速达公司应返还款项的主张,并无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于邱廷勇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邱廷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邱廷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朝阳
审 判 员   刘卫平
审 判 员   周 燕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魏 娟
书 记 员   公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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