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赣0121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2023-06-29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江西速达车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2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3人,官司案件6起,当前已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东路1111号玺悦城住宅区25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陶武结,股东:深圳多思盈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洗车服务,洗车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软件开发,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国内贸易代理,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新车销售,电车销售,轮胎销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旅客票务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江西速达车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虽于2022年7月5日申请注册“点点达”第65761746号第37类商标,但仅有轮胎翻新服务商标所有权。3、通过商务部核查,江西速达车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点点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邱廷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豪,江西执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斌,江西执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速达车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东路1111号玺悦城住宅区25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7DP6KT93。
法定代表人:陶武结,公司技术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斌,公司总经理。
原告邱廷勇诉被告江西速达车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廷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豪,被告速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武结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廷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点点达”合作协议》(协议编号:DDD-2022-1208);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价款31万元;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29日,被告招商总监周华通过电话微信接触原告并介绍案涉“点点达”经营项目,并邀请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下午19点报告在杭州海外海皇冠大酒店举办的浙江区招商会,原告应约参会。招商会上被告以PPT宣传片加现场讲师演讲的方式对“点点达”的经营模式进行了商务宣传介绍,着重介绍了被告对代理商如何帮扶、宣传、培训、店铺曝光等举措。2022年12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点点达”合作协议》(协议编号:DD-2022-1208)(以下简称“协议”)。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成为甲方在浙江省舟山市区域经营“点点达”平台的独家代理商,分工完成相关工作,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相应收益。合同有效期为2022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8日,代理费为31万元。协议第三条甲方权利义务中约定了甲方应对乙方人员进行培训等义务。且附属协议中明确约定“广告曝光再补50万次”等甲方义务。然而,经原告多次催促,截止起诉之日止,被告依旧未履行合同签订前后承诺的帮扶策略、员工培训、网上流量曝光等义务,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请求解除案涉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相应合同价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速达公司辩称,答辩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所约定的扶持政策,网上流量曝光等义务,并不存在违约现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2月8日,原告邱廷勇(乙方)与被告速达公司(甲方),签订《“点点达”合作协议》,约定:“甲方经营“点点达”上门洗车服务平台,为全国各地车主提供上门洗车及汽车后市场服务。为了配合完成市场开发、售后及客户维护等线下工作,甲方招募区域合作代理商。乙方经认真考察了解,愿意与甲方合作,在一定区域内负责相关工作。一、合作代理区域,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成为甲方在浙江省舟山市区域经营“点点达”平台的独家代理商,分工完成相关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相应收益;二、代理费,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20000元代理费;三、甲方权利义务,甲方应对乙方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无水洗车业务知识,操作流程、操作规范和软件操作的培训,关于员工管理、服务对接标准话术的培训,关于站点管理、人员高度,提供软件的开发和升级、服务器的升级。甲方根据市场开发运营情况制定广宣方案及市场开发方案指导乙方开展工作,根据乙方市场开发运营情况有偿代乙方培训业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业务培训并要求乙方参加,有权制定统一的代理商管理制度,乙方应严格遵守执行;四、乙方的权利义务为,乙方应认真履行代理工作,应保证点点达被正当使用,不得违规违法应用于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情形,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为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代理区域的唯一代理商,除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或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不得取消乙方代理资格或另行与第三人合作;乙方每月初应向甲方市场运营部提交书面市场拓展计划;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业务任务完成工作,以确保平台在该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达到预期目标;乙方不得代理与甲方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不得将有关销售代理的任何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五、收益分配,在约定区域的后台开通,订单生成后,乙方应当在平台显示的时间内按照要求为第三方提供汽车服务,每单甲方抽取乙方订单金额的3%作为甲方日常平台维护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的费用,剩余97%由平台分配给区/县代理,区/县代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给站点和洗车技师等;六、合同解除,本合同签订后2日内乙方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甲方收到解除通知后应当返还乙方的代理费。合同签订后提出解除,违约金为代理费的60%,合同签订10日后提出解除,违约金为代理费的80%,合同签订后15日后提出解除,违约金为代理费的100%。本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要求调整;七、甲方应保证产品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提供的产品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纠纷或存在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等侵权行为的,均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甲方应当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九、特别约定,双方均认可,双方通过本合同建立的合作关系是为了合作共同完成点点达洗车平台业务,并按照约定分享收益,而不是甲方将自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许可乙方使用,因此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指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十、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提起诉讼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2022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8日。如本合同到期双方无异议,则自动续约,乙方无需再缴纳任何费用。如合同到期乙方放弃独家代理权限续签合同,则甲方将收回该区域的合作权”。附属协议:“地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1、4套洗车工具箱;2、新用户注册挪车码并下载APP洗车可享受1元洗车,总部按40元/辆新增补贴代理商,代理赠送500张挪车码用来开拓市场,当地每新增一个站点,赠送站点和区代理各100张挪车码;3、用户进入软件会有58的红包;4、会议支持(满50人会议,总部派团队到当地开招商会,会议费用总部出。未满50人则,代理方出一半;会议费用不包含餐费);5、物料支持(总部为代理提供设计稿,代理在当地自行打印);6、运营团队下市场扶持,扶持人员工资、路费由总部承担,到代理当地吃住由代理负责安排;8、奖励合作上市公司5万股股票,签约当日市值股票4500港元(按一千天释放);9、50万次的广告曝光;10、乙方支付25万元定金,在签订签订合同3个月内补完剩余尾款7万元后,可升级为舟山市代理(享受2022年11月30日会场政策32万),总公司按照市代的扶持补给代理,如,挪车码再补500张,地级市旗下每新增一个区县,奖励区县和地级市代理各500张,每新增一个站点,赠送站点和地级市代理各100张挪车码。工具箱再补4套,广告曝光再补50万次。如果乙方代理未按照双方约定时间补齐尾款,则乙方降为定海区代理;11、乙方同时支付3万元定金,锁定宁波市代理,宁波市代理费有98万,保留到2023年5月底前,在此期间如果有人要做宁波市代理,公司需提前跟代理确定是否升级;12、招募本区域的服务站点3.98万,代理获得奖励2.6万元。同日,被告速达公司授权原告邱廷勇为该公司浙江省舟山市的代理商,负责点点达洗车在本地区范围内的项目运营。原告邱廷勇于2022年11月30日、2022年12月8日、2022年12月8日分三笔96000元、100000元、84000元向被告速达公司支付代理费合计人民币280000元。另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被告速达公司的工作人员王志勇支付30000元(交易附言为代理费尾款)。
另查明,被告于2023年4月13日因一种洗车液自动稀释装装置(申请号:2022221063563.1)无法提供相关证书和批准文件,该公司在未取得洗车液专利权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印制《点点达无水上门洗车项目》宣传册从事招商宣传活动,并在宣传册第五页宣传:“公司以核心洗车液专利、标准化的服务流程”等内容,并在第四页配有专利申请书,但未标注专利及专利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申请的一种洗车液自动稀释装装置在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之前,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取得洗车液专利权在宣传册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可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本)》第四编广告管理编第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裁量基准](一)广告主存在本法条所述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3.有上述三项行为以上的,或者两年三次以上构成上述违法行为的,或者广告费用七万元以上的,或者未取得专利权而在广告中称取得专利权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而被罚款7万元。
被告于2023年6月15日的《关于浙江舟山代理商邱廷勇合同款项证明》:兹证明,浙江舟山合同款项为32万元,今收到代理商邱廷勇支付25万元作为舟山代理资金,并另外收到3万元作为宁波市代理的定金,由于舟山市代理资金和宁波市代理资金都未付清尾款,所以我方有权随时暂停服务。
2022年12月24日至2023年4月2日浙江舟山完成全车内外标准清洗、新用户首单1元洗车订单共计37单,2022年12月24日至2023年4月3日浙江舟山订单分佣记录共计113笔计1401.65元,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5月4日浙江舟山代理商邱廷勇提现记录10笔(共计1362元),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6月2日浙江舟山被取消订单数10单,2022年12月22日至2023年2月15日发点点达洗车结业证书5本,支付市场部王志勇舟山速达洗车日常报销的费用531.5元,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3月30日被告支付广告费25万元,2023年3月9日至2023年5月19日浙江舟山市广告投放数据统计(共计841662次)。被告市场部王志勇速达洗车舟山日常报销单若干。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点点达合作协议》(含附属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南市监广处罚[2023]1号,被告提供的培训记录、对接聊天记录、服务、经营、提现、广告费、广告情况记录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点点达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未履行合同签订前后承诺的帮扶策略、员工培训、网上流量曝光等义务,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至本案一审辩论终结之前,被告已按《点点达合作协议》履行了相关的帮扶策略、员工培训、网上流量曝光等义务。至于被告因一种洗车液自动稀释装装置未获专利进行宣传被行政处罚,不影响《点点达合作协议》的内容合法性,协议的履行。协议未到期,原告主张解除《点点达合作协议》,理由不充分,于法无据,且被告也不同意,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邱廷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邱廷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国亮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葱
书 记 员 陈圣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