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2022-04-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洁希亚洗染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航丰路七号1层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友兵,股东:陈友兵、杨伟,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清洁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出租商业用房;图文设计;打字;销售服装鞋帽、皮具用品、机电设备、清洁用品、日用品、针纺织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电子计算机、工艺美术品、花卉;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洗衣代收活;干洗服务;皮具护理。
原告:赵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南漳县。
被告:北京洁希亚洗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航丰路七号1层101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友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军诉被告北京洁希亚洗染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赵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赵军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谭静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亚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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