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2民初10543号
裁判日期:2023-01-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优亿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1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十六路188号办公楼1至15层第9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魏祥,已于2023年4月18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优亿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21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鲸达”第61534507号第39类快递服务服务商标,但截止2022年6月23日商标仍在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优亿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和“鲸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念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
被告:武汉优亿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十六路188号办公楼1至15层第9层。
法定代表人:魏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伟顺,公司员工。
原告刘念先诉被告武汉优亿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刘念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念先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念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念先已预交),由原告刘念先负担25元,退还原告刘念先25元。
审判员 张 邹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