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2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2023-04-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优亿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1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十六路188号办公楼1至15层第9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魏祥,已于2023年4月18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优亿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21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鲸达”第61534507号第39类快递服务服务商标,但截止2022年6月23日商标仍在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优亿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和“鲸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武汉优亿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十六路188号办公楼1至15层第九层。
法定代表人:魏祥。
原告刘建国与被告武汉优亿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刘建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照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建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金文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艺格
书 记 员 黄 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