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3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2022-03-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深圳市芭乐兔服饰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市杰尼诗丹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11起,当前已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第一工业区120栋4楼,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孙超,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鞋帽、日用百货的设计、技术开发与销售;展柜、衣柜、橱柜及家居用品的销售;企业形象设计,市场营销策划;商业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期货、保险、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普通货运。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芭乐兔服饰有限公司虽已受让“芭乐兔”第16503494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深圳市芭乐兔服饰有限公司和“芭乐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杰,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映,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芭乐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第一工业区120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5536X7。
法定代表人:孙超。
原告刘芳诉被告深圳市芭乐兔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刘芳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芳负担。
审判员 苏 轶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