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黑0203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2021-06-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山东米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腊山河西路中段报业大厦A座9楼,而非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复兴路6号西城汇金国际金融中心5楼,法定代表人:李客,股东:刘建民、孙荆轩、张继超、李客,经营范围为:控股公司服务;批发、零售:酒店用品、食品、机械设备、厨具、家用电器、陶瓷制品、服装鞋帽、非专控通讯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膳食技术、网络技术的开发、咨询、服务、推广、转让;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图文设计;酒店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国内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虽于2018年7月25日申请注册“七角小串”第32461113号第43类商标,但仅有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商标所有权。
原告:赵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复兴路6号西城汇金国际金融中心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孙荆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瑞,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欣与被告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550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赵欣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欣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0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欣承担。
审 判 员 张 铸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姚雪飞
书 记 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