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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4民初7277号

裁判日期:2021-08-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山东米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腊山河西路中段报业大厦A座9楼,而非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复兴路6号西城汇金国际金融中心5楼,法定代表人:李客,股东:刘建民、孙荆轩、张继超、李客,经营范围为:控股公司服务;批发、零售:酒店用品、食品、机械设备、厨具、家用电器、陶瓷制品、服装鞋帽、非专控通讯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膳食技术、网络技术的开发、咨询、服务、推广、转让;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图文设计;酒店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国内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虽于2018年7月25日申请注册“七角小串”第32461113号第43类商标,但仅有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商标所有权。

原告:丁德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龙,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荆轩。

原告丁德勇与被告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丁德勇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德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德勇撤诉。

审判员    赵冬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宇

  • 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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