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05民初24105号
裁判日期:2020-12-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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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蒲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渠县。
委托代理人:钟军,系广东诚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南昇鸿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25层04、05、06单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羽诉被告广州南昇鸿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羽撤诉。
本案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原告蒲羽负担。
审判员 林湛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文慧
书记员 谭颖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