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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1民初26907号

裁判日期:2021-10-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歌诗芬品牌(中国)内衣运营管理中心实为广州乐派服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槎路363号长盛国际大厦A栋三层A307室,法定代表人:裴双双,股东:裴双双、陈飞,经营范围为:服装制造;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服装辅料销售;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服饰制造;服饰研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乐派服装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歌诗芬”第10242869号第25类内衣商品商标,但广州乐派服装有限公司和“歌诗芬”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且“歌诗芬”品牌的特许人为义乌市派彩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韦亚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通,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乐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槎路363号长盛国际大厦A栋三层A307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裴双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念军,男,该司员工。

原告韦亚娟诉广州乐派服装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韦亚娟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亚娟以已与广州乐派服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亚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韦亚娟负担。

审 判 员   简晓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林芊羽
书 记 员   潘琦琦

  • 广州乐派服装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槎路363号长盛国际大厦A栋三层A307室(自主申报)
  • 免费电话:400-688-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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