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1民初20430号
裁判日期:2023-02-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青岛体能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光谷软件园57号楼6楼601,法定代表人:王嘉祺,股东:咸庆伟、王嘉祺,经营范围为:体育竞赛组织;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健康服务;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品牌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体育赛事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青岛体能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体能虎”第60262950号第41类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商标,但青岛体能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和“体能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徐青华,女,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显珍,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体能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光谷软件园57号楼6楼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WKDKC17。
法定代表人:王嘉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所黄岛区。
原告徐青华、与被告青岛体能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日立案。原告徐青华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青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青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计1073元,由徐青华负担。
审 判 长 王 娜
人民陪审员 崔丽华
人民陪审员 丁晓强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