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91民初69号
裁判日期:2017-02-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卤三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合肥市庐阳工业园时雨路与灵溪路交口工投兴庐科技产业园3#A号9层,而非安徽省合肥市工投兴庐阳科技产业园3#B座9楼,法定代表人:曹云臣,股东:三国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生产;调味品生产;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品牌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总部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生产线管理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市场营销策划;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批发;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家用电器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原告:杨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安徽卤三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安桂芝。
本院受理原告杨娟诉被安徽卤三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卤三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于普通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将案件移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9】86号批复,同意指定本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合肥市辖区内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安徽省调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0】423号),批准安徽省所属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因特许经营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属知识产权类纠纷,安徽卤三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内,综上,本案属本院管辖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徽卤三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孙 静
人民陪审员 李章伦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陶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