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2018-02-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卤三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合肥市庐阳工业园时雨路与灵溪路交口工投兴庐科技产业园3#A号9层,而非安徽省合肥市工投兴庐阳科技产业园3#B座9楼,法定代表人:曹云臣,股东:三国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生产;调味品生产;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品牌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总部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生产线管理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市场营销策划;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批发;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家用电器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原告:李骏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浙江海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卤三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工业园时雨路与灵溪路交口工投兴庐科技产业园3#A号9层。
法定代表人:安桂芝,总经理。
原告李骏龙与被告安徽卤三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李骏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技术转让费、品牌费等共计3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欲加盟卤三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遂向被告处询问有关加盟事宜。被告向原告讲述了加盟店的各种优惠以及待遇,并以2017年11月28日后全面停止招商,且之后招商涨价为由,劝诱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支付技术转让费、品牌费34000元。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后,发现被告未停止招商,亦未涨价,遂与被告多次协商退款事宜无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案应属知识产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一军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