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91民初4411号
裁判日期:2020-09-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卤三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合肥市庐阳工业园时雨路与灵溪路交口工投兴庐科技产业园3#A号9层,而非安徽省合肥市工投兴庐阳科技产业园3#B座9楼,法定代表人:曹云臣,股东:三国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生产;调味品生产;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品牌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总部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生产线管理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市场营销策划;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批发;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家用电器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原告:翟宝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祁县。
原告:渠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祁县。
以上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慧慧,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卤三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园时雨路与灵溪路交口工投·兴庐科技产业园3#A号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5881088R。
法定代表人:曹云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卫爽,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惠,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宝生、渠丽丽诉被告安徽卤三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宝生、渠丽丽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卤三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翟宝生、渠丽丽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宝生、渠丽丽撤回对被告安徽卤三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计221元,由原告翟宝生、渠丽丽负担。
审判员 陶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