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辖终568号
裁判日期:2017-06-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安徽卤三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合肥市庐阳工业园时雨路与灵溪路交口工投兴庐科技产业园3#A号9层,而非安徽省合肥市工投兴庐阳科技产业园3#B座9楼,法定代表人:曹云臣,股东:三国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生产;调味品生产;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品牌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总部管理;供应链管理服务;生产线管理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市场营销策划;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食用农产品批发;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家用电器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卤三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工投庐阳科技产业园3幢9层。
法定代表人:安桂芝,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上诉人安徽卤三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卤三国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娟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民初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卤三国公司上诉称:1、本案系普通合同纠纷,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涉合同主要是对被上诉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培训及提供卤制品料包,并不涉及特许使用,原审将案由确定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不当。2、本案系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在合肥市庐阳区,本案应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娟诉请判令解除其与卤三国公司之间的合同,并判令卤三国公司返还其技术使用咨询费及因此造成其数次往返合肥的费用,是基于其与卤三国公司签订了《合同书》,该合同涉及特许经营的权利义务内容,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9]86号批复,同意指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合肥市辖区内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安徽省调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0]423),批准安徽省所属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结合本案,双方属知识产权类纠纷且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卤三国公司亦在合肥市辖区内,该纠纷依法由原审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海青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孙礼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