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33676号
裁判日期:2022-09-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食光(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13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而非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98号坤阳国际大厦1401室,法定代表人:崔雄,股东:陈志永、柯叶君、崔雄,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不含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投资管理(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咨询,设计、制作各类广告,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建筑装潢工程及设计,会展服务,餐饮设备、日用品、文化用品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食光(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9月24日申请注册“第1佳”第13282958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2月14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
原告:高鸿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宁宁,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食光(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13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陈倩倩。
原告高鸿博与被告食光(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高鸿博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高鸿博以与被告食光(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鸿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鸿博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昉昱
书 记 员 张 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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